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探索司法行政社会管理的“广州模式”
来源:广州日报发布时间:2011年11月08日作者:

    近年来,广州市司法局不断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服务创新,将人民调解机制创新、社区矫正管理创新、法律服务社区创新寓于服务之中,探索建立了司法行政社会管理创新“广州模式”,实现了社会管理创新与社会服务创新的同步提升。

 

创新社会服务,体现法律性与人民性的统一


  社会创新管理既是政法机关深化管理服务的迫切需要,又是实现自我完善、自我突破的内在需要。创新社会服务既可以展示司法行政机关“法律性”的属性,又可以体现司法行政机关“人民性”的特征。

  人民调解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能,是用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、消除纷争的司法实践,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“东方经验”。近年来,广州市司法局注重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与社会服务创新的转变,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,大胆创新人民调解新模式。在完善与司法调解、行政调解对接机制的同时,探索直接服务民生的医患调解、劳资调解、交通调解等工作机制,将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,消除在萌芽状态,大大提高了调解工作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,成功地将解决问题、化解矛盾的执法管理行为向服务型管理转变,实现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统一。

  社区矫正是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最新职能,是对罪犯较轻、主观恶性较小、社会危害性不大或经过监管改造、确有悔改表现、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效管理、教育、改造的一项重要工作;安置帮教是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扶的重要职能。

 

推进法律服务进社区


  加强对这两类重点人员的管理教育,是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参与社会管理、直接参与社区服务的职能体现。广州市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,建立市、区(县级市)、镇街三级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社工网络,为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心理矫治、普法教育、家庭支援、社会帮扶等服务,将社会管理寓于社区服务之中,变“刚性执法管理”为“细微贴心服务”,促进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人员由“不情愿管理”到“愿接受服务”的有效转变。

  律师、公证、法律援助工作是直接参与社会管理、直接惠及千家万户的法律服务行为。推进法律服务社会化是司法行政机关努力的主方向,引导律师公证进政府、进企业、进街镇、进村居,是司法行政延伸服务功能、提升服务品质的创新之举,也是律师公证参与社会管理、促进和谐稳定的应有之义。广州流动人口多、外国人多,广州法律援助机构探索建立流动人员、少数民族和在穗居住外国人的法律援助机制,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把法律援助的过程变为既参与社会管理、又服务群众的过程,使法律援助成为夯实社会和谐稳定的稳压器。